终结争议:关于同性恋的那些常见谬论
k0i • 2023-07-02 04:15:00 • 同志杂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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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应当可以终结同性恋相关争议,因为本文不关注争议性,只关注确定性。

对于争议,正确的态度是继续探究,特别是医学这样的科学问题,而不是只依据片面事实,去支持或反对,甚至自以为是真理。特别注意,就科学来说,一个反例即可证伪。这本质上是一种宗教思维,一种意识形态,虽然常常自称为是所谓信念,或者信仰。当然了,不少人支持同婚是要显得自己很进步。更多人是没细想,包括我自己,只是这问题很凌乱,实在难以理清,也就懒得想。

谬论:同性恋不是病。

答案:恋物癖都是病,恋同癖当然是病。否则,这不公平。(具体论述见最后)

谬论:你这是歧视同性恋。

答案:世上的病千万种,指出是病的事实就是歧视?

谬论:同性恋是天生的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病)

答案:先天性疾病多了去。

在医学里,很多疾病根本就没搞清楚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,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是病。同性恋是不是完全先天也没彻底搞清楚。注意,奇怪的是,西方性学界又认为性是流动的。

谬论:同性恋是基因形成的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病)

答案:这简直是最“科学”的同性恋谬论。

基因形成的就不是病?基因导致疾病的情况多了去。事实上,某一天真找到同性恋基因,大概就会出现同性恋的基因治疗。当然,那一天人们更应该把孩子“整”成同性恋,因为正如不少人所认为,同性恋不仅不是病,反而更优秀。在群体层面上,同性恋也许意味着是一种自杀基因,但这不妨碍个体喜欢它。喜欢有理?另外,《科学》杂志发表的最新研究表明,不存在单一的“同性恋基因”。研究中,单一基因位点对同性性行为的影响程度估计在8%-25%之间,但是综合分析时的影响程度不到1%。其余影响则归因于从子宫激素到社会文化的环境因素。他们还发现,相关人群对新事物的态度更开放,更可能使用大麻,精神疾病的风险更高(研究介绍可见)。

谬论:同性恋不是后天形成的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传染病)

答案:事实上,同性性行为包括两种,即异性恋之间和同性恋之间。一对同性在做爱,旁人其实无法判断他们是不是同性恋。这种情况在色情场所不难见到,而且一些人就好这一口。就算同性恋不传染——事实上同性恋与异性恋各是一个圈子,但是异性恋之间是会传染的。一群人接纳了同婚,会不会更容易接纳同性性行为?进一步说,一个异性恋喜欢上了同性性行为,这与同性恋的界限到底在哪里?

总之,性与生殖文化是可能、并经常改变的,比如变得享乐化。中国有悠久的断袖文化,似乎意味着同性恋存在环境塑造的可能。

谬论:那为何西方人全世界宣传同婚。(暗指西方等于文明进步)

答案:因为西方社会病了,同婚入法跟自由改变性别的逻辑相同。注意,西方人向全世界宣传的东西多了去。注意,在西方一神教文化里,同性恋是一种罪,是可能死刑侍候的。实际上,这种罪还是针对同性性交的这种活动。而且,同性恋就算不是病,也是一种罪。罪与病没有必然关系。所以,西方是有必要推动同性恋非罪化的。不过,西方的同性恋非罪化,已经走到了非病化。以前,西方医学认为同性恋是精神疾病。现在精神疾病手册删除了同性恋。不过所谓争议,就是说也有人主张是精神疾病。在西方,同性恋是罪,同性恋不是病,这两种观念是并存的。两种极端相对并存,在外人看来很好理解。

中国的古文化则完全不同。我们的文化不会认为一种病有原罪。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,何况是病。事实上,中国文化还会以病为美,比如林黛玉。《病梅馆记》就是批评这种文化。很多病无害,当然可以登大雅之堂。但不能忘记那是病,否则就真病了。

谬论:那为何西方人宣称同性恋不是病。(暗指西方等于科学进步)

答案:如果承认同性恋是病,就没有正当理由主张同婚了。

谬论:同性恋并不可怕,不能恐同。

答案:同性恋的确不可怕,一种小众群体的疾病而已。我们治疗感冒,并制造流感疫苗,难道等于“恐感”?事实上,真正可怕的是多数国民丧失理性。近可以看看,瑞典的环保小姑娘,就是一种群体性疯狂现象。反对同婚不是恐同,而在于反对非理性,因为害怕非理性带来的灾难性后果。那种后果恐怕是让人恐怖的。

所谓恐同,其本质是同恐。同性恋是不是病,你就算是纯学理探讨一下,他们也会给你打上恐同的标签,因为他们恐惧嘛。

注意,恐同这种概念也是西方人制造的,还不止这一个。

谬论:同性恋占人口的4%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病)

答案:就算比例正确,那又说明什么?那是4%的病人。胃癌等等,谁不占几%。先天疾病、遗传疾病同样如此。据说变态杀人狂也占一定比例,而且有基因因素。什么病不能统计出个发病率?4%是发病率。4%只意味着,别瞎吵,赶紧研究清楚。

谬论:同性恋不看医生。

答案:不必治疗的病多了去,比如良性肿瘤。可以认为,同性恋是一种不必治疗的精神疾病。

如果同性恋本人想治疗,那就类似于性别焦虑了。一位临床医生指出:“实际上,大城市的精神科医生遇到同性恋个案非常的多,甚至有强烈要求改变自己性取向的患者/或称来访者。”在这个意义上,性取向焦虑与性别焦虑是一体两面吗?也就是说,这里的焦虑都源自于性取向与性别的不匹配。只是一者焦虑性向,一者焦虑性别。 性向就是性别指向的事嘛。性别焦虑其实就是性向焦虑,反之亦然,只是焦虑有指向自己和对方的两种情况。 而且,即使这种焦虑完全是因文化而致病,至少性取向焦虑本身也还是一种病。不过,完全文化致病的可能性并不大。

(我无意批评上边这位精神科医生,但想做一个补充,那就是他不认为这种“患者”是病人。也就是说,他不认为这种性向焦虑是病。他给出的说法是,这是他的信念。问题是,性别焦虑都是病,那为什么性向焦虑不是?注意,对于性别焦虑,不管精神医生是否认为是病,它在性医学里都是病。医学难道是宗教,只讲信念,不讲事实与逻辑?于是乎,根据信念,有的焦虑是病,但同样的另一种焦虑不是病。一个人想通过医学方法,药物或手术,改变自己的性别或性向,这么巨大而显著的问题,为什么不是病?这问题比精神疾病中的其他焦虑症大多了。患者/或称来访者,看来他的取舍标准只是信念。)

一个人喜欢吃糖或吸毒,但又讨厌这种喜好。你会说这也太分裂。这分裂没啥好奇怪,什么精神分裂、双重人格那可是无意识的。同性恋很可能是一种神经功能失常的病理现象。既然叫失常,那么既喜欢又讨厌完全可能是不自主的。另外,同性恋也可能出于直觉或理性,认识到那是一种病理现象,或者说非常态。当然,同性恋支持者会说,他们正是要告诉同性恋,你们要接受自己,而非厌恶自己,否定自己。问题是,这顶多叫方法,而非医学。

谬论: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。

答案:精神疾病的判断比较主观,所以同性恋要不要认定为是精神疾病,的确存在争议。但是,《细胞》杂志最近发表的研究表明,某类神经元失常会导致同性性行为。所以,同性恋很可能是神经疾病。准确说,它是一种性别识别障碍。

实际上,心理学怎样看待同性恋,一点也不重要。因为,对于这个问题,本质上就没有心理学的事。说个不好听的话,那是心理学越界了,强要越界就是自以为是。性取向异常,那只是一种精神表现,但问题的本质是神经疾病,而非精神障碍。好比癫痫,在人们知道它是神经问题之前,也会误以为是一种精神问题。人体的功能千万种,每一种都可能出现异常,哪怕是最坚硬的牙齿。性别识别出现功能异常,自然是不难理解的事,而且也应当存在一个发病率。

你会把癫痫患者送给心理医生吗?在同性恋的问题上,首先有发言权的是神经病学,然后是遗传病学(两者涉及生物本质,虽然还没彻底弄清,但只有它们才能弄清),再次是生殖医学,最后是性医学(两者涉及行为本质,对应于性的两个层面,即生殖与快乐)。也就是说,心理学的角色可有可无,性取向状态顶多只是一种精神症状,何况心理学对此无能为力,只能就文化观念做点评判。心理学看待同性恋问题,往往掺杂太多政治理念,就像性社会学一样。

实际上,西方的教徒、党派和同性恋,都是身份政治。

谬论:同性恋喜欢自己的性取向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病)

答案:自己喜欢就不是病了?性别焦虑也是一种性别识别障碍,只是自己不喜欢而已。性别焦虑都是病,往往不是吃药就是动手术。这不公平。不过,受政治正确影响,不少人同样不知道性别焦虑是病。性别焦虑,这四个字从字面上看就是病啊,就是障碍啊。

谬论:同性恋只是一种性取向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病)

答案:同性恋是一种非常态性取向。性别焦虑选择改变自己的身体。男同性恋选择用排泄腔道来替代,当然是非常态。事实上,异性恋也有人肛门 之交。注意,出于本能,异性恋肛门之交往往有卫生上的不适。这种不适属于心理问题,如果严重就需要治疗。我想同性恋也应该有这种情况。女同性恋选择放弃性器官的交媾,也是非常态。仅就最核心的性医学层面来说,性器官与排泄器官互动哪里“常态”了?如果这都“常态”了,那可以说没什么不常态,至少可以是。

肛门之交的生物学异常是如此显然,说同性恋不是病,那是西方一神教思维的反智表现。教徒不在乎事实与逻辑。按照这种搞笑逻辑,一个人因为只接受口腔之交而不孕不育,那都不是病了。说老实话,就算是异性恋,如果女性生殖腔道里满是屎,长此以往没有心理疾病都会操出心理疾病来。

说到反智,这里顺便说一个例子。最近有位儿科医生发文支持同性恋。她的文章有这样一句话:“就好像你身边有人天生长着蓝色的头发。这值得恐惧吗?”我是觉得,就算不是蓝色头发,当一个小孩长出满头白发,我倒不会恐惧,他的父母大概会慌了吧。如此违背常识的话,居然从一位专业人士嘴里冒出来了。一句话,为反智的东西寻找理由,其结果也必然是反智的。也就是说,疯狂的观念正在制造疯狂的人,然后进入恶性循环。

谬论:性取向不是病。

这是莫名其妙的说法,不知所谓。准确说,就好比说“指头数量不是病”。说好听点,这只是在玩文字游戏。性取向当然不是病,因为同性性取向才是病。就好比,指头数量不是病,因为四根六根指头才是病。病属于科学范畴,而非玄学。

谬论:同性恋是不是病存在争议。

答案:无论同性恋是否是天生的,它都毫无疑问是一种生殖障碍。一个人想生育却不想同异性交配,就算交配也要行骗,这难道不是问题?这完全符合病的定义。

所谓病,是从结果,从现象来看的。古人如果得了新冠,肯定搞不清病毒,但这并不妨碍他们称之为病。现代人情同此理。同理,就生殖的层面来说,无论同性恋在基因、神经方面是怎么回事,都不妨碍称之为生殖障碍。病的定义是最基本常识,身心有问题就是病,这并不来自任何专家。世上没有专家还是会有病,这历史远了去。专家之专首先在于治病。总之,你无法交配生育,这肯定是问题,统而言之就是生殖问题。只是,这问题可能出在大脑的神经里,而生殖医生一般只关注生殖系统,于是乎心理医生占据了话语权。

如果同性恋不是生殖障碍,那就必须修改病的定义。同理,同婚也必须修改婚姻的定义。病当然有个判断标准,也就是所谓正常。如果疾病与正常的标准打破,那么感冒、癌症也可以不是病。你凭啥?癌症只是细胞疯长而已。我喜欢,咋了?所以,有必要立法废止“病”这个概念,这是对一切病人的歧视,至少有负面的心理作用。

同性恋只能依靠欺骗,并且压制情爱喜好,来与异性交配,这哪里正常了?在这个问题上同性恋需要治疗。 一句话,如果同性恋没想生小孩,那只是可能是心理问题,虽然心理问题只是症状而已;如果同性恋想生小孩,那就一定是心理问题。 附笑话一则:

正常人A:我想领养小孩。

正常人B:你有生育能力啊。

正常人A:但是,我不想同异性性交。

正常人B:你有病吧。

正常人A:这叫什么病?

正常人B:可以就叫生殖障碍。

正常人A:想了一下,也许可以叫恋同癖。

正常人B:这个一般叫同性恋。

正常人A:太好了。

正常人B:为什么?

正常人A:因为是同性恋,就不是病了。

正常人B:为什么是同性恋,就不是病?

正常人A:因为同性恋可以领养。

谬论:同性恋有生育能力。(暗指同性恋不是生殖障碍)

答案:有人说,同性恋只是心理上不愿意,但本身有生育能力。可是,这种意愿与能力的失常正是问题所在。一个人对异性缺乏欲望,都是一种性障碍。一个男性想生育却不想同异性交配,就算交配也往往行骗,这难道不是问题?这问题大了,因为后果很严重。纯粹就能力而言,男性相当于精子库+授精器。但是,男同的授精器出问题了。问题倒不是授精器的机械坏了,而是揽不到业务,除非强暴或欺骗。一句话,仅仅一个精子库不等于完全的生育能力,只是能射精同样不是。

谬论:你这是反同。

答案:同婚是一种政治主张,当然可以反。你主张一种观点还不能反,是皇帝老儿吗?你这是一神教一样的宗教观念,唯我独尊。

同性恋是一种疾病,怎么反?医生反病人吗?同性恋这种生殖障碍,往往比不育不孕还轻,难道要像非洲猪瘟一样扑杀吗?你这是被迫害妄想症。就算是埃博拉患者也只是隔离,并治疗。同性恋通过克服,是有可能完成交配的,甚至不用欺骗,比如对方不在意。实际上,同妻面临的问题可以定义为两性交际障碍。准确说,是性医学里的“性欲不谐”。只是这种障碍是绝症。注意,绝症并不意味着死定了。同样,交际障碍的绝症并不意味着情感关系死定了。比如本文提到,有男同喜欢同异性恋男人口腔之交。如果有男同接受,甚至是喜欢异性恋女人口腔之交,那么性欲不谐就有解决的大希望。这种情况的确还不是爱情,因为交配没有对应于情感,但可以算友情。

谬论:同性恋没法治。(暗指同性恋不应该是病)

答案:那它就是绝症,绝症多了去。

谬论:你这是为难同性恋。(暗指同性恋不应该是病)

答案:你自己有病,还怪我了?看到某种现象存在,就主张将之合法化,这是什么逻辑?这跟毒品合法化是一回事。

谬论:同婚不合法,会制造同妻问题。

答案:荒谬,一种疾病导致了问题,不去治疗疾病,反而要修改正常规则。这是要挟,还是耍赖?性别认同导致了问题,于是允许自由改变性别,也是一样的逻辑。同性恋和变性人的问题都存在于精神层面。这就好比一个精神病搞出了问题,不去治病,反而责怪正常人。

事实上,同妻的问题应该更与经济有关。同性恋的经济自由度越高,同妻现象应该越少。异性恋的婚姻自由何尝不是如此?为什么大城市的同性恋更多,也有这个因素。

如果同性恋的父母不接受,那也应该是他自己争取父母改变,而不是要求修改《婚姻法》。专门为了同性恋的“自由恋爱”,一种独特的病态喜好,而修改《婚姻法》,而且修改婚姻定义,完全没有必要。同性恋的本质是一种繁殖无效。所以开放生育似乎是更有效的措施。一个人子女一大堆,会那么在意其中一个是同性恋?如果公众和政府承认同性恋是生殖疾病,并且可以凭借医学证明再生一个,那么中国人为了多生一个,没准最后会每家一个同性恋。

同婚入法一定等于同妻不再存在吗?至少,如果同性恋一定想要后代,就算是同婚入法,那一样还是会有同妻(还有同夫)。否则,它就只能代孕。可是,不少同婚支持者似乎又同时反对代孕。

总之,同性恋怎么做都有问题。为什么会这样?最根本的原因很简单,因为同性恋至少目前是绝症。绝症,就意味着无解。问题是,绝症也是一种病,世上的绝症多了去。面对绝症要做的同样是,承认问题,端正心态。也就是,同性恋应该接纳这个事实,不强求生育。更不是反过来,要求《婚姻法》接纳同性恋。绝症一定要别人给一个解决方案,这又是什么逻辑?这对基因导致的变态杀人狂不公平,因为那也是绝症。这就是我说的,世界颠倒,莫此为甚。

同性恋,一方面不能隐瞒恋人骗婚,另一方面也不能掩盖同性恋是病的事实,而去骗取同婚入法。这也是一种骗婚,而且从小骗变成了大骗。事实上,这还从小恶变成了大恶。只是“窃国者侯”的效应再次出现。所谓谎言重复一千遍就会变成真理。

谬论:爱情还有病态的?

答案:爱情只是情感的一种。病态情感多了去,比如恋物癖、恋童癖(娈童癖)。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也算,而且爱上施害者恐怕不罕见。

谬论:异性恋能结婚,同性恋不能,这不公平。

答案:病人有什么理由这样要求?先治好病再来。

谬论:同性恋治不好。(暗指你得给个说法)

答案:绝症病人的要求一定得满足?

谬论:你应该接纳同性恋。

答案:对于病人,不歧视即可。

谬论:我们应该同情同性恋。

答案:同情就不讲原则了?就算是同情绝症患者,人们也没有义务一定要满足病人的非理性要求。同性恋婚姻合法化,本质上就是为一种生殖疾病,去改变植根于生殖的婚姻规则,为一种病态改变常态。疯了。这只意味着这个社会病了,这个文化病了。

谬论:平等是现代文明。

答案:这是滥用平等,把平等解释为完全对等。病人与正常人能够完全对等吗?色盲也是天生的。说色盲(盲人的盲)是病有问题吗?否则,正常人有什么理由按照自己的标准定义颜色。以色盲为标准,色盲看见的颜色才正常。为了平等,赶快立一个颜色平等法吧。

谬论:同性恋之间是爱情,为什么不能结婚?

答案:1、就算《婚姻法》事关爱情,同性恋的爱情也是非常态的,同样不能写入《婚姻法》。民间的同性恋结婚活动,法律管不着。2、《婚姻法》不是爱情法,至少目前中国还不是。

谬论:同性恋的爱也是爱,为什么要差别对待?

答案:因为爱本就有差别。

就喜好的情感层面来说,异性恋和同性恋的爱是相同的。

不过,精神层面的爱,实际上源自于生理层面的欲望。在欲望层面上同性恋的爱却非常不同。异性恋的性欲与基因延续、种群繁衍相匹配。动物不是意识到种群义务才交配。也就是说,异性恋性欲的指向生殖,具体说就是指向性器官的交媾。这可以解释,只要是异性的性器官,异性恋都能性唤起。俗话说,只要是个洞就行。对动物来说,雌雄的器官是形态相配的,所以只能雌雄交配。直白说,雄性的物理运动需要一个洞,这个洞只有雌性才有。这可以解释,异性恋也有同性性行为。动物存在同性性行为,实际无法判定是不是同性恋。就算那个动物性别识别失常了,也无法判定那是一种“恋”。也许,它恋的只是那种洞。一些人说动物有同性恋,也算一个常见谬论。比如说,因为需要个洞,一些动物还跨物种活动。这算是兽交?动物的意识层次远不能与人类相比。比如,有鸟儿把卵产在其他鸟类的窝里,然后其他鸟类当自己的孩子哺育长大。这难道要解释为博爱?

而且如前所述,动物的交配,不是因为意识到种群义务,而是因为体验到性欲快乐,所以只要生理上获得刺激,都能带来性唤起,进而引发交配行动。也就是说,这种刺激不一定来自异性。它可能来自体内激素,也可能是其他外界来源。这可以解释,如果排除观念因素,似乎异性恋都能和同性玩游戏性,并成功唤起。也可以解释,很多异性恋女性,只要看到与性有关的东西,都可能唤起。

但是,同性恋的性欲并不指向生殖。目前可以认为,性别识别的失常产生了同性恋。这导致同性恋的性欲形态发生改变。至于变成了什么样,恐怕情况多样。同性恋完全无法对异性唤起,包括对异性性器官。甚至有男同说看着女性性器官就恶心。相对异性恋来说,这简直是一种性洁癖。无论男女性器官,异性恋看着恶心算是一种障碍。所谓多样,往往也叫紊乱。但似乎还是可以解释为,同性恋性欲不指向生殖,就等于不指向异性,特别是异性性器官。只要是异性,异性恋一般都有兴趣。但是,不少同性恋并不是对所有同性有兴趣。不是对所有同性有兴趣,是否意味着这种欲望指向的并不是性?

两性的器官形态是因生殖而形成的。如果不考虑生殖,那么这种器官形态没有意义。换句话说,只要有快感,阴茎长成啥样都可以。事实上,单一的柱状限制了快感的多样化。然而,性的概念源自生殖意义上的性别。这本质上是以异性恋为标准的,为了平等应当废除。如果性器官形态可以多样化,性这个概念还有啥意义,也没必要留着。如果男女性器官整形为各式各样,那时候的性别早就名存实亡。很显然,为了不同人群的平等,就不该叫性器官,而是快乐器官。基于这个理由,我反对变性手术以异性恋的性器官为标准,而是由设计师自由设计。为了平等,也别叫什么性别,可以改称“欲别”。

又比如,一些同性恋的欲望和体型相关。换句话说,就算是同性的性器官也不一定唤起。比如,如果他喜欢胖,那么换成瘦就完全不行。这可以解释为,异性恋的模式是刺激产生快乐,快乐引发行动,但同性恋从一开始就不是异性恋的刺激产生快乐。这可以解释,一些同性恋无法在同性性游戏中唤起,比如口腔之交。至于究竟如何,因为是紊乱恐怕难以弄清。比如,又有同性恋不能接受肛门之交,主动被动都不行,同时接受同异性恋同性口腔之交。

事实上,这种欲望还是性欲吗?就看怎么定义了。

从快乐的部位来看,它的确也是异性恋的那种器官。或许,同性恋追求的只是快乐。身体上有快乐的地方不少,但那种器官碰巧是最强烈的一个。如果还有其他地方更快乐,重点似乎会转移。异性恋则不同,为了生殖就算没啥快乐也不能转移。快乐与生殖本就是两回事。最强烈的快乐存在于生殖器,只是为了诱导交配。如果生殖功能消失,那自然就是纯粹的快乐器官。注意,性的概念同样依附于生殖定义的性别。特别是对动物来说,其实没必要使用“性器官”一词。性器官只是生殖器官的一种。它的出现是为了区别于无性繁殖。事实上,由于生殖功能的缺失,同性恋的“性”意义已经极大地弱化。同性恋的性只相对异性恋而存在。如果世上没有异性恋,“性”这个概念就丧失了意义。那个时候,男人和男人在一起,女人和女人在一起,这和猫猫和猫猫在一起,狗狗和狗狗在一起,没有多少不同。那个时候,男人可以回火星去,女人可以回金星去。结果世界还是那样。因为,性别是合而有别,而男同与女同没啥合不合。那个世界,就是无性生物一样的世界。反正,至少同性恋的器官可以认为不再是生殖器官。“生殖器官”的概念可是以异性恋为中心的。总之,对同性恋来说可以只使用快乐器官一词。但是,异性恋不能。人类不使用“性器官”不会有啥问题。但是,这时同性恋的尴尬就马上显现。那种器官是叫泌尿器官,还是快乐器官?

性欲是个日用而不知的概念。它说的是,快乐的欲望诱发了交配。因为交配产生于两性之间,所以这种快乐欲望指向异性。虽然它在本质上是生殖欲望,但交配个体感受到的只是快乐欲望,所以命名为性欲,而不是生殖欲望,同时又区别于其他快乐欲望。如果世界上从没有过异性恋,一直都是同性恋,应该就不会有这个概念。它也可以从活动的角度命名为“交配欲”。但是,那就显然不再适用于同性恋。通用的活动命名应当是“摩擦欲”。在这个意义上,同性恋是依附于异性恋的存在,而不是一种对等存在。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异性恋,世上的人就没必要说什么“同×恋”。男女的概念一样失去意义。男女是相对存在的,那时候的两者已经不再相对存在。

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。因为,同性恋的本质是病人。病人只是人的一种。病人的残缺属性来自正常人。没有正常人,他们的属性自然是无本之木。所以,同性恋不是异性恋的对等概念,就像失常人不是正常人的对等概念。两者只在有没有病、反没反常的层面相对存在。同性恋与双性恋、无性恋才是对等的,而三者都不与异性恋对等。

所以,在没有异性恋的世界还有“性欲”这个东西吗?换句话说,在同性恋的世界里有“性欲”这个东西吗?一种欲望不是性欲,它所对应的情感还能叫爱情吗?同性恋的“爱情”,不是异性恋爱情的对等存在。所以,他们没有理由要求所谓平等。

从大脑来看,同性恋的欲望也许完全不同。如上, 一些同性恋有恶心现象,但异性恋排除观念因素似乎就没有。又比如有同性恋说,对方同性不是自己喜欢的类型,觉得有点恶心。一般来说,不喜欢就只是不喜欢,不等于恶心。要么喜欢,要么恶心,这是一种两极状态。这大概类似某些保守女性,在欲望上变得非常敏感,看见自己的性器官都会恶心。但不好理解的是,同性恋的情况似乎不是观念的原因。其实,《细胞》杂志的论文已经可以给出解释。研究指出,神经元过度激活,产生同性性行为。这是否意味着亢进或过敏?

爱这个字描述的情感很多,但并不都是一回事,从爱国到爱情。同理,恋这个字描述的情感也不少,但并不能一视同仁,比如恋童。

谬论:动物也有同性恋。

答案:这也是极其常见的谬论,虽然真不值得一驳。因为,只要你稍微一想,就明白不是那么一回事。很简单,人的法则跟自然的法则不是一回事,怎么能简单类比?如上所说,动物还有兽交、乱伦、滥交等等,那是不是也要正常化?螳螂交配后会吃掉对方,要不要类比一下?就性来说,自然界的现象五花八门,千奇百怪,你选哪一种为标准?自然界的确自有法则,但它只服从物竞天择。一个种群最后走向灭亡,这也是法则的结果。你要选择吗,要找死吗?自然界当然不存在病这个概念。但是,就人类的标准来说,动物肯定是存在病理现象的。

实际上,就医学来说,“自然”的视角的确有意义。医学是立足于客观事实的科学,怎么可能脱离自然?只是说,支持同性恋的人采用了诡辩术,当然也可能是愚蠢。就“自然”而言,人有没有病,那是跟同类中的正常人比,怎么可以是其他动物?就人本身来说,生殖器官往排泄器官抽插,自然违背了自身的自然法则。

所以,“同性恋违反自然法则”,这种说法是正确的。这也是科学,更是医学的逻辑。只是,诡辩者故意把自然理解为“大自然”。

但是,我更相信其中的多数人是愚蠢。

谬论:两个人相爱就是爱情。

答案:这可不一定。

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,能叫爱情?你也许会改口说,有性行为的相爱才是爱情。但是,不要说乱伦存在,友情之间也可能存在性行为。朋友之间为了生理需要,提供性快乐帮助,这不能叫做爱情吧。并且,亲情与友情同样可以是同性或异性之间的。

一对男女性爱,什么情况下是友情,什么情况下是爱情?

是以家庭为标准吗?显然不是,否则家庭中的乱伦就是爱情。那种性活动可以解释为维持家庭关系。是以婚姻为标准吗?也不是,青春期的爱情当然也是爱情,但那可是所谓的纯真情感。这里的纯真实际上意味着不包含婚姻因素,甚至是反婚姻。也就是说,他们只想爱一场。那可能是拒绝或者排斥婚姻的。这种情况在成人中也有。一对男女长期相爱,性乐融融,但是排斥婚姻。

那什么是爱情呢?在欲望层面,它肯定是以性欲为中心。友情中的性爱只是附属物。性的概念源自性别,无性生物无所谓性不性。所以,爱情的定义基础肯定是异性恋。性欲有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。一对夫妻性爱,他们自己感受到的是快乐,我们旁人只看见交配。所以具体看,爱情的定义应当是以性快乐和交配为中心。

实际上,交配这个概念最为核心。交,就是相互。所以,并不是所有活塞运动都是交配,比如强奸。而且,交配被定义在生殖器官。如果两性只是彼此追求性快乐,在精神层面可能并没交心。两个人彼此认为在交配,那就已经交心。他们就算没有性快乐、不追求性快乐,那交配也是爱情。不同的是,两个人不交配,只追求性快乐,那就不一定是爱情。色情活动中,就算一方认为那是字面意义上的交配,另一方也不一定同意。不知为何,文化中的享乐主义不是个好东西,就是说快乐的精神意味较少。这似乎对应于快乐状态中精神是放松的、休息的。性高潮时大脑甚至一片空白。但是,爱情是精神层面的。可以认为两性的爱情意识中,交配的精神意义远多于快乐。交配是生殖的同义词。现代人只是说,避孕措施可以阻断交配的结果。这可以解释为何乱伦不是爱情,因为乱伦生殖非法。如果乱伦合法,那自然得出至亲存在爱情的可能。这就是法律的逻辑自洽。

爱情可以这样定义,即交配所对应的情感。性快乐是生殖或者说交配的诱导物,它同样是爱情的诱导物。就是说,性快乐在繁殖中必不可少,但并不是繁殖的本质。一对男女在性交,如果他们自认只是快乐意义上的交互,那就不是爱情,比如可能是嫖娼;如果他们自认是生殖意义上的交配,那就是爱情,不管有无性快乐。生活没有钱万万不能,但钱不万能。爱情没有性快乐不行,但它并不是本质。在有性繁殖的世界里,交配是最核心、最独特关系。用最独特的属性来定义,才会最精准。哪怕是从快乐程度看,性快乐也并不最独特。而且,性快乐只是单方的主观感受,根本不相通。男人永远不懂得女人的感觉,反之亦然。这自然不宜于用来定义情感关系。

同性恋的快乐活动已经没有交配的实质。你能说阳之具活塞肛之门是交配?甚至,一些同性恋拒绝那种器官的抽插活动。而且就算抽插,参与的一半也是排泄器官。问题来了,为什么不能以排泄器官来定义情感?这不平等。至少说,从攻方认为是爱情,但从受方可以不认为是爱情。所以,这种情感能算是爱情?即使叫它爱情,也得明白它与异性恋的爱情存在根本不同。任何人之间的爱,都应当是爱。任何一种爱,无论亲情、友情还是爱情,都没有高低之别,也没有亲疏或强弱不同。这都因人而异。有的亲情还远不如友情呢。所以,“基情”的说法其实可取。就算不好定义,同性恋之间的情感总可以有它自己的名词。

同婚定义的爱情实际是,只要是两个人就是,只要是追求快乐就是。因为,性活动除了生殖就只剩快乐。所以,这种爱情极其享乐化。如果同婚认为爱情与“性”活动无关,那就没有理由打着同“性”恋的旗号。这种定义包括了友情,其实还兼容乱伦。如果要排除乱伦,就得以异性恋生殖为标准。财产关系也是同婚的重要理由。问题是,财产可不是爱情的本质。能解决财产问题的可不只有《婚姻法》。

其实,情感虽然主观,但定义往往是客观视角。主观不确定,不宜用来定义。比如,亲情指血亲之间,友情指朋友之间。基情的定义也非常客观,即同性恋之间。然而,爱情的字面定义很主观。这是谬论形成的一个原因。英语的love并不专指爱情。中国古文化,比如父子之间,讲的是孝道。事实上,孝是排斥爱的。大概近现代,两性情感开始解放。结果,爱情被专用于两性。那时候,两性之间说出“爱”字可不是容易的事。不过,爱情的所指实际是客观的,而且是清晰的。

同性“恋”不是爱情。

谬论:同性恋也是性关系。

答案:同性恋是不是性关系,还真是个问题。

当我们说“同性恋是性关系”,不会觉得哪里有问题。因为,同性恋本就包含“性”啊。但是,当我们说“同性恋是生殖关系”,马上会意识到哪里不对头。问题来了,“性”其实指的是有性生殖,而有性生殖只是生殖的一种。性关系本质上就是生殖关系。

性关系可以分解为快乐与繁殖。我们使用“性关系”一词,常常没联系到生殖,就是因为重点往往是快乐,性器官的快乐。对现代人来说,借助避孕手段,快乐和生殖很多时候真是分开的。总之,在这个意义上,同性恋关系只有1/2的“性”属性。哪怕是在快乐层面上,性关系也得对应于性器官,否则碰一碰,甚至拉拉手都是性关系了。在这个意义上,女同性恋可以认为不是性关系,因为不存在实质的性器官活动。男同性恋则只有1/2的“性”属性,因为从肛门去看是排泄器官的活动(假定所有男同都肛茎活动)。

一句话,同性恋关系最多只有1/8的“性”属性。再次指出,快乐是单方的,是从属于性的,而非核心。如果以性快感来定义性,那对雌性不公平,因为被动的雌性很多没啥快感。从进化角度看,自主意识越高,快感就越强,因为需要更强的诱惑。两只猴子发生关系,不管有无快乐,都是性关系。我们一般不说猴子发生性关系,其中一个原因大概是人总想区别于动物。就好比,我们说人在交配会觉得怪怪的。只是实际上,当你仔细去想,那本就是在交配。

谬论:你说同性恋只有1/8的“性”属性,这是反人类。

答案:此言诧异,我只是指出一个事实。

因为,根据这个事实,你可以提出如下主张:在灵长目人属之下还应该继续细分,也就是说同性恋与异性恋等等不是同一类人。进而你可以提出,全世界的同性恋应该自治。

事实上,我想说你才反人类,因为你破坏人的性属性。

两个女性,摸摸生殖器,算性关系吗?那舔舔呢?舔嘴呢,舔胸呢?性关系恐怕不能这么定义吧。性关系的定义应当以性器官为主体,然而手和嘴都不是性器官。同理,男人强暴女人,是强迫性性关系,因为是两者的性器官活动。但是,如果男人是用一根木棒呢?这种暴力恐怕不算性关系吧。然而按照你的逻辑,木棒也属于性。

准确说,只有活动双方都是性器官,才能叫性关系。两个男性之间,本质上同样如此。不同在于,肛茎之交的确有一半属于性器官。问题是,所谓关系意味着彼此、交互。只有一方是性器官,这怎么能叫性的关系?准确说,这只能叫性器官与排泄器官的关系。为器官的公平起见,还必须倒过来说,这也叫排泄器官与性器官的关系。这一点很重要。肉体的快乐很多,肛门更是如此。他需要摩擦肛门取乐,可以自己用工具,也可以别人用工具,当然还可以是别人用性器官。很显然,这时的性器官没与其他性器官构成关系。

两个同性,就两者内部来说,本就无所谓性不性,因为无所谓性别。两者之间也就没什么性关系,而只有肉体关系。更何况,由于生理构造的原因,同性之间无法完成性器官活动。你不能说碰一下就算完成。所以,同性性行为不是性关系,当然包括同性恋。一句话,就算是男同关系,那也只是一方性器官参与的肉体关系。

你非要说肛门是性器官,这不是反人类是啥?

事实上,一个男人被捅了肛门,无论是用性器,还是用工具,本质可以是相同的,至少可以是。你非要让受害者觉得是性伤害,这是典型的二次伤害。同时,这还会助长施害者的施害快感。

谬论:《婚姻法》是爱情法。

答案:目前的中国《婚姻法》文本里没有“爱情”。爱字倒有一个,即“敬老爱幼”。婚姻规则的确是定义出来的。你如果非要改,的确没有绝对的标准,你改成啥都可以,比如恋物癖都可以结婚。

谬论:《婚姻法》应该以爱情为核心。

答案:爱情属于人的精神世界。如果一对人要结婚,相爱是领证的法律要求,这就是精神审查,会被人谴责为法西斯。

谬论:恩格斯都说,爱情应该是婚姻的基础。

答案:我也是这样认为的,但这和法律是两回事。所以,恩格斯后边接着说,“否则是不道德的”。道德不等于法律。我也认为公司合伙人之间应该有情感,才有利于公司发展,但不能写入《公司法》。

谬论:《婚姻法》可以改成以爱情为基础。

答案:爱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,怎么能够作为基础?为情感立法,想来真是神奇的事,还有其他例子吗?爱情的形态那么多,怎么判断一份情感是不是爱情?有人还认为根本就不存在爱情这种东西呢,各种爱的本质是相同的。这也是同婚不能入法的一个原因,因为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没有客观标准。否则,在中国比如为了户口,两个异性恋同性恐怕也会结婚,并一时成为奇观。这就乱了套。

再次注意,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,是他自己说了算,还是运用仪器来检测?更何况,双性恋这样的现象本就存在。也就是说,实际上根本不存在“同性恋婚姻”,只存在“同性婚姻”。即,民政机关只可能给两个同性颁发结婚证,而不可能给两个同性恋颁发结婚证。同婚入法的结果是,异性恋的同性之间也可以结婚。这会引发一系列的颠覆性问题,比如伦理的崩解、法律的漏洞。

谬论:这不是乱套,是为了小众群体。

答案:夜猫子也是小众群体,据说跟基因有关,而且应该不是病。那为了小众群体,要不要在《公司法》里规定,必须为夜猫子制定相应的作息时间?这是他们的合法权益,需要合法化。

谬论:这是为特殊群体制定规则,难道有错吗?

答案:可以为特殊群体制定规则,但不能将“特殊”常态化。在《婚姻法》里,同性恋与异性恋一视同仁,就是将“特殊”常态化。结果就是规则虚无化,就是《婚姻法》不再逻辑自洽。法律都没逻辑了,这是什么法律?世界上有个别国家已经可以自由改变性别,那就是将“特殊”常态化。结果出现这样的荒谬现象:一个男人声称是女人,被关进了女子监狱。这效果跟同婚入法没啥差别。性别可以自由改变,一个人今天可以和女人结婚,明天也可以和男人结婚。

如果同性婚姻合法,那么一个人今天和异性结婚,后天可以离婚再与同性结婚吗?同婚法律似乎不能规定一个人只能与一种性别结婚,除非规定同婚只适合同性恋。这就涉及上边那个问题了,在结婚的时候需要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同性恋。而且,法律更不能规定一个人不能从异性恋变为同性恋,那不科学人道,也不自由进步。

谬论:特别为同性恋制定《婚姻法》,就肯定没问题了。

答案:特别为一种病人制定法律,更可能是有问题,因为相应的规则也病了。比如,为了结婚换户口,异性恋还是可以声称自己是同性恋。残疾人保障法首先承认是残疾,其次对正常规则并不形成破坏。

试问,阴阳人为什么不可以一男一女两个配偶?他难道不是天生的吗?阴阳人的爱就不是爱了吗?岂止爱,生理需求的满足是基本人权。你敢说不是吗?你有什么好反对的,修改《婚姻法》吧。进一步说,某些变性人也情同此理,比如上有乳房,下有阴茎的情况。你能说乳房不是性别特征吗?

这里的本质是,两性生殖是一种自然规则。阴阳人打破了这种规则。婚姻对应于两性生殖。阴阳人合法自然打破婚姻规则。同性婚姻合法化情同此理。其结果就是规则的虚无化,规则没有标准。

谬论:出于公平,同性恋与残障应当同样入法。

这个我赞成,因为同性恋就是一种残障。

至少是,所谓的间性人,也就是阴阳人,肯定是残疾。你搜索网络会看到这样的文字:“在国际阴阳人组织的基本原则声明中,他们认可间性人不是医学状况,各种不同的间性人并非天生是一种疾病或残缺,而是类似鼻子的长短与眼睛的颜色一样,只是人体差异的一部分。”这理念好高大上,好人权公平。但是问题来了,为什么多出一个性器官不是问题(其实这理念还不够公平,即应该包括缺少性器的情况,无论是石女还是缺少子宫),但是多根手指少条腿的就是残障?按照这逻辑,“病”的概念真的必须取消。无病的世界似乎很美好。

人连自己的疾病都无法正视,我不知文明在哪里?

事实上,“残障”或者从前的“残疾”,并不是一个医学术语,而是一个社会概念。换句话说,“残障”界线模糊而且可变。比如,为什么半身不遂或者瘫痪,一般只想到是病,而无关残障?

可以这样来看,“残障”指的是形态或功能存在残损或障碍。注意,比如小儿麻痹症患者的肢体是可能外观完好的。在这个定义下,同性恋或者其他一些性少数,当然可以归入残障,至少稍作概念调整就可以。人的基本属性之一是性别。所谓无性,那显然是严重的人的属性的缺失或残损——这就是“无性”这种命名的逻辑结果。

总之,哪里需要制定什么同性恋法律,让同性恋直接去领残疾证即可。反过来说,以一条腿为标准,两条腿的才是残障。

阴阳人不是问题,跟死即永生一样,自欺欺人、指鹿为马而已。

谬论:同婚入法后还是逻辑自洽的。

答案:如果《婚姻法》以生殖为核心,问题是同性恋是一种生殖疾病。

如果《婚姻法》以爱情为核心,那问题也来了。试问,近亲为何不可结婚?既然生殖不是婚姻的核心,那么,即使近亲不可生殖,但因为爱可以结婚啊。同性恋的性交没法生殖,当然可以近亲结婚,父子、母女似乎都行得通。父子、母女违背伦理吗?上边不是说规则都是定义出来的,伦理也可以修改啊。何况同性恋又没后代,能有多少伦理问题?双方之间大不了搞一个新奇的叫法即可。否则,同婚入法后仍然禁止父子、母女结婚,这难道不还是以异性恋为中心吗?

只以异性恋为中心,这不平等,不文明。注意,你不要觉得这是异想天开。异性恋恋人之间都有叫爸爸妈妈的,最近刚有新闻。对于不生育的同性恋来说,叫什么重要吗,恐怕更随意吧?

又试问,双性恋为何不可与两人结婚?既然两性的生殖模式不是婚姻的核心,那么我们应当并能够尊重双性恋的爱。多偶、换偶全都可以合法化,规则可以改变,理由总能找到,特别是不生育的人。比如,无性人的婚姻也可以考虑。无性人没有性倾向,但为了平等起见,当然也得考虑啊,比如可以颁发一个没有配偶的结婚证。

谬论:人们不会走到换偶合法化那一天。

答案:你说不会就不会?古人也根本想不到会走到同婚合法的那一天呢。一个群体疯了,啥事都能干出来,历史上多了去。一个人对啥都不怕,对后果一点也不怕,恐怕不行吧,似乎算是一种人格障碍。还是得问,既然同婚都可以合法,为什么换偶不行,请给一个绝对理由。不换偶合法,为什么换偶不行,这不平等,《婚姻法》应当保护。特别是对于不生育的人来说,换偶能有多大问题,影响谁了?保障小众群体的合法权益有那么难吗?不就是法律文本多印刷几个字。

谬论:《婚姻法》应该维护爱情。

答案:这其实是一种野蛮思想。法律为什么要让人一直爱一个人?法律管这种事干什么?难道爱上一个人之后,就不能不爱了?

谬论:《婚姻法》为什么要维护生殖关系?

答案:因为父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,不能突然就可以不管,就算不爱也得管。因为,社会的存在与延续依赖于人本身的生产与育成。社会的构成细胞是家庭,家庭的凝结力量是婚姻,而婚姻的基石是、也只能是生殖。生殖是人类社会最基本关系的物质基础。

谬论:同性恋可以领养,而且对小孩无害。

答案:贺建奎也声称基因编辑对小孩无害。你说无害就无害?这是一种无耻的自私。对小孩来说,两者没有本质区别。

谬论:恋物癖是病,但同性恋不是。

答案:上边那个笑话解释了这种自私的特权逻辑。

道理很简单。1、恋物癖喜欢东西,是病。同性恋喜欢同性,为啥不是病?这不公平,因为所喜欢的东西都是非常态的啊。2、异性恋的确是喜欢异性,可以叫恋异癖,不过很遗憾,它不被认定为是病,因为判定的标准是生殖。反过来说,如果判断标准不是生殖,异性恋那还真就是病。你一个人喜欢异性,喜欢到痴迷的程度,怎么就不是病了?不要偏食,换下口味嘛。这种逻辑的结果就是,搞得世界上要么都是病,要么都不是病。所以,同性恋最好是夺取政权,主宰话语权。

所以,只要废除生殖这个标准,问题就来了。一句话,同婚为同性恋争取所谓平等,本质是特权和自私。因为,不以生殖为标准,恋物癖同样不是病。为什么不同时为恋物癖争取所谓平等?至少必须在医学里为它正名。这世上有几个人不喜欢个东西,这有什么问题?你喜欢吃饭,难道不是恋饭癖吗?这就是规则的虚无化。

娈童癖同样被不平等对待。它只是恋童而已,为什么定义为歧视性的“娈”童“癖”?他们只是恋童,并不等于伤害儿童,为什么是病?连看个漫画都是罪?就好比,我只是喜欢枪,并不等于伤害人,为什么是罪?而且,判定娈童是伤害,那是以异性恋生殖为标准?这不平等。恋童癖还认为是对儿童好呢。(设想,如果性行为不会导致生育,而仅仅只有性快感,那么从幼儿到青春期,到性成熟都是可以性活动的。未成年人难道不能有快乐?不仅能有,还应该有啊。)

一句话,如果不以生殖为标准,不考虑生殖的生理问题,所谓娈童根本不存在什么伤害。如果认为有,那只需转变观念。就算抽插不行,那摸摸总可以吧。小孩不是特别需要爱抚吗?“爱抚”这个词,它可以来自父母的手,也可以来自一只情欲的手。

我是好奇,同性恋中的恋童癖怎么处理?

如果仅仅因为喜欢就不是病,那性医学恐怕会瓦解掉。因为按照那种逻辑,“女性的性兴趣/性唤起障碍”之类的就是在抹黑女性。人家喜欢那种状态,咋了?甚至,人家就讨厌唤起,咋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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